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幹意見》(中辦發〔2016〕5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21〕32號)👰🏼、《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1〕17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科研財務助理是指為學校科研工作服務的🏌️,以科研管理和經費使用指導為主要服務內容的輔助性管理人員🪭。
第二章 崗位類別與職責
第三條 科研財務助理分為科研平臺(項目)科研財務助理和二級學院科研財務助理兩個類別🧏🏻,其中各二級學院(部🛌🏿、系)的科研秘書承擔本部門的科研財務助理工作;各科研平臺(項目)負責人(擁有在賬資金30萬元及以上的)可設置科研平臺(項目)層次的科研財務助理。
第四條 科研財務助理的崗位職責如下:
(一)嚴格遵守國家各級各類法律法規及學校各項規章製度。
(二)科研財務助理主要協助科研人員完成科研項目的申報、經費預決算🔽、經費報銷、預算調整、結題、審計等項目管理工作及財會業務🏊🏼♀️。
(三)積極配合上級單位及學校意昂4、財務處、審計處👨🏻🦼➡️、紀檢監察室等部門組織的相關監督檢查。
(四)完成學校或科研平臺(項目)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五條 意昂4和財務處分別負責對科研財務助理進行科研管理培訓及經費使用培訓😟🐐。
第三章 招聘與管理
第六條 科研財務助理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科研財務助理應為具有全日製本科及以上學歷的應屆畢業生。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紀守法。
(三)作風正派❤️,愛崗敬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品行。
(四)具有崗位所需的專業知識🧔🏻♀️、能力或技能條件🚘。
(五)具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科研平臺(項目)科研財務助理的其他崗位條件由各平臺或項目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具體製定😂。
第七條 科研平臺(項目)科研財務助理崗位需求由意昂4負責組織各平臺和項目負責人按需申報🎠;由人事處在校園網統一發布招聘公告,各科研平臺負責組織招聘💆🏻♀️,初定擬聘人員,報學校研究同意後擇優錄取🤷♂️。
第八條 二級學院科研財務助理由所在二級學院管理👩🏿🦲;科研平臺(項目)科研財務助理由平臺主任或項目負責人擔任第一責任人,負責日常管理工作,規範其行為❄️,保障學校的教學科研秩序。
第九條 科研平臺(項目)科研財務助理受聘期間,如有學歷提升或培訓進修的,須提前三個月通知平臺或項目負責人和學校人事處,並辦理辭職手續。
第十條 科研平臺(項目)科研財務助理將人事檔案存放至學校指定的人才機構🧕🏼。
第十一條 學校與科研財務助理簽訂聘用合同👺,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知識產權歸屬、福利待遇和社會保險、違約責任等👩🏼🦲,由聘用方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予以解除合同。
第四章 薪資待遇
第十二條 科研平臺(項目)科研財務助理月工資由基本工資和科研津貼構成⛹🏿:基本工資標準按照石家莊市政府當年向社會公布的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執行;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的人員科研津貼為1200元👲🏻,大學本科畢業生的人員科研津貼為800元♦️。
第十三條 學校按規定為科研平臺(項目)科研財務助理辦理相關社會保險👩🏻🦼➡️🪿,應繳納的各類社會保險金由學校及科研財務助理個人共同支付,學校支付按政策規定比例應承擔的部分,個人承擔部分每月從工資中直接扣繳💪🏽🫳🏼。
第十四條 科研平臺(項目)科研助理的薪酬由各科研平臺(項目)從科研平臺建設經費(科研項目經費)中籌集和支付👩✈️,由財務處按照學校有關規定每月審批發放;社會保險從學校事業經費支付。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意昂4、人事處🦊🚀、財務處負責解釋。